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十一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长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十一届十一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议案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在审阅议案前已向公司其他董事、高管等进行了了解,公司董事会也向我们提供了被提名人个人简历,我们参考了其工作经历和业绩,审阅有关资料后,基于专业能力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经查阅王旭冬先生的个人履历相关情况,王旭冬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未发现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具备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公司董事会选举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选举合法有效。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武汉博信生命科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议了《关于出资设立武汉博信生命科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武汉博信生命科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将本次关联交易事宜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切实可行,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2.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武汉博信生命科学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切实可行。我们认为此次交易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关于十一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 元 木 张 志 勇 唐 庆 斌
2023年3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