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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桂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经2023年3与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规定的内容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应作出如下书面承诺,并在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的同时提交该等承诺:

(一)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二)将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又买入的。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

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附件:1.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

函;

2.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本公司证券回函。

附件1: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公司董事会:

本人/公司拟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现根据有关规定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价格区间
拟交易数量 (股或份)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公司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本公司证券回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现回复如下:

函复意见(打“√”)董事会秘书签字

同意

同意

不同意

不同意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注1:董事会秘书在对应审批意见处打“√”,并签字。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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