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其他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审阅相关议案或资料后,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的违规担保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存在内幕交易及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或公司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925,928,61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即每股
0.2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185,185,722.80元(含税)。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有关规定,兼顾了公司发展和股东的利益,充分体现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六、关于与河北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港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与河港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河港集团财务公司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其基本财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七、关于对河北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河北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河北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八、关于对《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了公司风险预防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建立了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制度,充分考虑了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制订了应急处置方案,能够有效防范、降低风险,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具有充分性和可行性。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九、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建国先生、王育蕃女士、刘洪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人员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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