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
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河北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本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处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担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包括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企划发展部、审计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风险处置工作由委员会统一领导,对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组织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委员会负责跟踪、评估、防范、控制和化解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并指派专人负责执行风险控制相关工作;及时与财务公司进行沟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企划发展部、审计部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委员会加强风险监测,从纳入财务公司资金池的各单位等渠道多方位获取信息,对金融业务风险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全面控制、及时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
委员会应动态跟踪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五条 委员会要协调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如财务公司出现资金异常波动风险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公司,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员会应及时向财务公司了解信息,就应对风险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予以披露。
第七条 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章 风险识别与处置第八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立即启动风险预防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附注)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附注)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重大的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导致其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十)其他可能对本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委员会应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委员会启动风险预防处置程序后,应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通过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部室、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以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三)委员会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确保本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委员会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重新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贷款比例或金额。
第十二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委员会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