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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认真的监督和审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地了解和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407.26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的1.35%、净资产的1.9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其他外部单位的担保,也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二、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发展需求。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较为合理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五个因素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各项制度和业务流程能够在各个业务环节中得到有效执行,在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规范运行和经营风险控制。公司一直致力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同时积极关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并在公司各营运环节中落实有效执行。

三、对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度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对《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战略相匹配,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并且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上述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向银行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有利于公司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七、对《关于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公司2022年度开展的证券投资活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八、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及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对《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车间模具使用效益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 建 军 谷 琛 肖 杰

日期: 2023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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