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已预先全面了解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听取了有关人员的介绍,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发表如下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 建 军 谷 琛 肖 杰
日期: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