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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发行保荐书(申报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三月

3-1-2-1

声 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接受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平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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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情况 ......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 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8

一、保荐结论 ...... 8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8

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9

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 9

五、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 12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3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15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 18

附件一: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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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柳小杰,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注册会计师,保荐代表人,拥有8年投行工作经验。曾参与或负责海目星IPO、百利科技定向增发、东风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双环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天喻信息股权公开征集转让等项目,以及依依股份、生物谷、国源科技等项目改制辅导和定增工作。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彭捷,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拥有14年投行从业经验。曾主持或参与立讯精密IPO、圣邦股份IPO、朗新科技IPO、首都在线IPO、寒武纪IPO、艾为电子IPO、海光信息IPO、国投中鲁定向增发、立讯精密定向增发、冠城大通公开增发、冠城大通可转债、瀛通通讯可转债、广联达定向增发、朗新科技可转债、创智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圣邦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项目。

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二)项目协办人

蒋钰诚,证券执业编号:S1010119100002,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信息传媒行业组高级经理,拥有3年投行工作经验,曾参与国光电气IPO、振华风光IPO、星际荣耀IPO等项目。

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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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陈力、于丽华、李梦云、丁烁、余佳鸿、潘竞鑫。上述人员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三、发行人情况

中文名称: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英文名称:Pamica Technology Corporation
注册资本:人民币13,912.3165万元
法定代表人:潘渡江
成立日期:2015年3月19日
住所: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通城大道242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云母制品研发、生产、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研发、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储能电池安全件及配件研发、生产和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绝缘产品及材料的质量检测(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本次发行证券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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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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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2年5月6日,通过电话会召开了平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平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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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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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保荐结论

作为平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等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了认真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经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充分沟通,并经保荐机构内核进行评审后,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发行人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发行人申请文件中披露的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平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2年3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的议案》。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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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案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设置了与公司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相关部门,并运行良好。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50号),2020年、2021年及 2022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50号),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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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资料,发行人是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前述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经核查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运行效果,并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50号),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会计师已就公司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运行效果,并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3-51号),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合理够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天健会计师已就公司的内控情况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50号)、发行人主要资产的产权证书、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档案、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证明、财务管理制度、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办理资料、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等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销售和采购合同、审计报告、历次三会资料等,并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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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核查发行人主要资产的产权证书,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走访和调档,网络检索发行人诉讼、仲裁情况,核查发行人的销售和采购合同,以及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50号),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经实地走访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当地工商、税收等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政府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访谈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取得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并通过网络检索的方式了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守法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及其分别出具的相关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经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营纪录和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本保荐机构认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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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一)核查对象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万股)占发行前股本比例
1众晖实业7,400.0053.19%
2潘渡江1,096.587.88%
3潘协保896.0756.44%
4陈珊珊771.595.55%
5潘美芳680.514.89%
6邓炳南679.854.89%
7李鲸波672.534.83%
8潘云芳522.643.76%
9方丁甫249.121.79%
10李新辉247.791.78%
11裕昇咨询695.625.00%
合计13,912.32100.00%

众晖实业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平台公司,裕昇咨询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企业,二者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其他股东均系自然人,亦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与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进行访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网站的信息等方式对各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履行备案程序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上述股东不需要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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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产品为云母绝缘材料、玻纤布和新能源绝缘材料,广泛应用于电线电缆、家用电器、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风电光伏和轨道交通等行业,且因其具有耐温、绝缘、耐酸碱等稳定的物理化学特性,应用领域尚在进一步拓展和延伸中。近年来,公司下游行业发展良好、市场前景广阔,受益于国家陆续出台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处于持续稳步增长阶段,但如果未来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波动较大,影响下游行业的需求状况,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及供应短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云母原料、玻纤原纱、化工材料等,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52.80%、54.94%和54.07%,占比较高。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受市场供需关系、上游基础原料价格影响,呈现不同程度的波动。云母原料中的天然云母原料属于不可再生的非金属矿物,主要为境外采购,短期内其供应量相对稳定,虽然人工合成云母逐渐替代部分天然云母原料,但是其供应依旧存在着一定的短缺风险。若未来云母原料供应商所在国与我国之间出现贸易摩擦,将可能导致公司云母原料供应短缺和进口的云母原料价格大幅上涨,同时,若境内玻纤原纱和化工材料由于经济周期出现大幅涨价,且公司无法将原材料成本的上升完全、及时转移给下游客户,则有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产品出口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10,389.36万元、13,716.84万元和18,862.2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51%、15.65%和22.40%。公司产品出口国家和地区主要分布在亚洲、欧洲和北美等地区,若公司主要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实施加征关税等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或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国际供求关系、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发生不利波动,将对公司出口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四)出现替代性技术或产品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拥有较长的发展历程,技术发展路径较为清晰,下游应用领域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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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未来的行业发展过程中,不排除出现重大技术革新,导致工艺流程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也不排除出现成本或性能更具优势的新型产品或材料,对公司产品实现重大替代的可能。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公司未能及时开发新产品并调整产品结构,则会对公司的发展前景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核心技术外泄风险

除已申请专利的核心技术外,公司所掌握的部分核心技术及生产工艺以“技术诀窍”、“工艺技巧”等形式存在,为此,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如果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等原因导致公司的核心技术外泄,将会削弱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技术人员流失或无法及时补充的风险

公司技术团队的稳定是公司持续保持技术优势、市场竞争力和提升发展潜力的重要保障。公司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了人才激励办法和竞业禁止规定等措施,技术人员队伍不断壮大、核心技术团队保持稳定。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需要及时补充高水平技术人才。如果公司技术团队出现流失或无法及时补充高水平技术人才,可能对公司正在推进的技术研发项目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导致公司核心技术的外泄,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七)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4.69%、32.30%和29.12%,总体呈下降趋势。公司产品系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研发和生产,产品价格主要取决于项目技术要求、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产品成本主要受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未来如果出现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原材料、人工成本大幅上升或者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无法保持等情形,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出现大幅下降的风险。

(八)应收账款逾期或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规模较大,分别为13,438.77万元、14,903.86万元和14,834.66万元,其中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原值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9.94%、98.84%和98.27%,报告期内未发生大额逾期的情形。后续如果公司不能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管理,则可能存在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导致坏账增加或无法及时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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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虽然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募集资金按期足额到位、项目组织管理、厂房建设工期、生产设备安装调试、通线试产、量产达标以及市场开发等方面都还存在一定风险,如不能按计划顺利实施,则会直接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及公司的预期收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和机构规模等将进一步扩张,在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如公司的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公司规模快速扩张的需要,公司的管理架构和制度不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而迅速、及时地调整和完善,则公司可能出现管理失控的情况,如采购、生产不能有序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出现隐患等,公司的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

(十)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同比下滑50%以上或出现亏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8,601.55万元、12,205.97万元和13,201.10万元。但是若未来出现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变化、全球经济不景气、市场竞争和汇率波动加剧、原材料价格上涨、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和行业整体需求出现下降等不可控因素,公司存在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同比下滑50%以上或出现亏损的风险。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基于以下分析,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将保持持续成长的态势: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云母制品和玻纤制品的发展与下游应用领域的发展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云母制品产品的应用领域涵盖电线电缆、家用电器、高温冶炼、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玻纤制品具有结构稳定、轻质高强、绝缘性能好、节能保温、减震、抗疲劳、抗腐蚀、成型加工便捷等特点,既可作为云母制品的补强材料,也可单独应用在建筑材料、交通运输、电气电器、工业设备、能源环保等领域。全球云母制品市场规模可观,近年来保持稳定增长。根据市场调研机构弗若斯特沙利文统计,2020年全球云母制品市场规模已达到14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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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民币,预计在2023年可达到199亿元。2021年,我国玻璃纤维纱产量达到624万吨,同比增长15.3%。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有助于其把握行业发展机遇

1、技术创新优势

公司自设立以来致力于云母绝缘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建立了以基础技术研究、产品研发和设备改造三位一体的技术研发体系,凭借深厚的研发制造实力与强大的市场开拓能力,目前已成为我国云母绝缘材料行业的领导者。公司以人才队伍的建设为立足之本,通过健全的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创新管理和激励制度,已成功汇聚一批各类专业的优秀科技人才。

此外,公司以自主研发为基础,与武汉大学、武汉科技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湖北工业大学等高等院校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打造技术创新平台和持续创新能力,在云母绝缘材料行业内具备领先的竞争优势。公司现已形成了一系列自主知识产权,截至2022年末,公司拥有专利134项,其中发明专利17项。

2、全产业链优势

公司在云母绝缘材料产业链具有较为全面的配套供应能力,产业链完整度优势显著。公司布局全球云母矿资源,具有稳定的云母料供应来源。公司产品覆盖产业全链条,从云母纸、玻纤布,到耐火云母带、云母板、云母异型件、发热件和新能源绝缘材料等。完整的全产业链布局可使公司为客户提供各类云母绝缘材料产品,并且在新产品开发及工艺改良方面实现战略协同。

3、质量及标准领先优势

公司牢筑产品质量管理意识,设有专门负责质量体系管理的机构,以保证公司各项质量控制程序有效运转。凭借优质的产品、完善的质控措施、先进的质检设备以及可靠的技术支持服务,公司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信任关系。

目前,公司已通过以Intertek认证机构为代表的多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2019年2月,公司云母绝缘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成功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证,并获得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作为中国云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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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理事长单位,多年来公司积极主持参与云母制品行业质量标准的起草和制定,通过树立更高标准以推动我国绝缘材料行业技术进步。

4、制造技术优势

公司拥有业内领先的生产设备和一流的生产环境,并结合多年积累的技术经验对先进设备进行改良与再创新。公司可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生产设备的定制优化,使公司产品满足客户要求的特定工艺标准。公司始终坚持科技创新赋能产业发展,通过产品创新化与差异化,不断增强开发新产品和拓展产品应用领域的能力。

5、品牌与营销优势

公司始终强调技术服务配套、关注客户体验,目前已在国内外市场建立起优秀的品牌形象与客户口碑。“PAMICA”品牌在云母绝缘材料领域知名度可媲美瑞士“丰罗”、比利时“科基比”和奥地利“依索沃尔塔”等国际品牌。

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销售体系,实施技术、销售、客服的协同服务,在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天津等地设立办事处,并且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境外营销网络。公司通过线下拜访、全球展会、线上B2B等渠道掌握云母制品市场实时情况,并制定合理的生产库存计划与针对性的销售策略,快速响应市场需求。

(三)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竞争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大幅提升发行人产能,保证发行人产品质量和研发快速反应能力,增强发行人盈利能力,有利于发行人拓展国内、外市场,贯彻深挖核心客户合作潜力、开发新增优质客户、拓宽产品下游应用领域的发展战略。另外,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资本实力,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发行人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良好的业务基础,其产品及核心技术、专业人才、客户资源等优势有助于其在快速发展的行业环境中取得进一步发展,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扩大产能、升级现有的生产线、增强研发能力,为发行人长期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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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中信证券在本次IPO保荐项目中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次项目中,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聘请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此外,发行人聘请了廖国辉律师事务所、王诗凯律师事务所分别对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平安香港、平安马来出具了境外法律意见书。

1、聘请第三方的必要性

2019年10月,发行人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平安香港,2022年末平安香港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6,305.52万元、3,087.75万元,2022年平安香港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4,265.49万元、416.42万元,平安香港作为发行人的境外子公司,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合法性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同时,2022年11月,平安香港设立平安马来,目前平安马来尚未开展生产经营,基于审核核查的角度,发行人聘请王诗凯律师事务所为平安马来出具法律意见书。

2、廖国辉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廖国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7年12月,地址为中国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35号华懋广场II期25楼全层,登记证号码21415341-000-12-21-7。廖国辉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平安香港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王诗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2年6月,登记证号码930112-13-5147。王诗凯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平安马来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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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发行人聘请境外律师的服务价格系经发行人与事务所友好协商确定,发行人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以自有资金支付了全部的法律顾问服务费。

(三)核查结果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平安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中,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平安股份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聘请了第三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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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柳小杰

彭 捷

项目协办人:

蒋钰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21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 彬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22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总经理:

杨明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23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24

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柳小杰和彭捷担任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对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柳小杰、彭捷担任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被授权人:

柳小杰

彭 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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