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所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企业不再将试运行销售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规定企业在计量亏损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涉及①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②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③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其中①自2023年1月1日期施行,也可以选择自发布年度起施行,②、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不再将试运行销售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规定企业在计量亏损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2、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3、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4、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解释 16 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就该项规定,公司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的“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提前执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情况如下:
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1年1月1日)因适用解释16号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1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本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合并财务报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
变更前 | 影响金额 | 变更后 | |
负债: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49,898,619.80 | -73,665.57 | 49,824,954.23 |
股东权益: | |||
未分配利润 | 3,242,625,980.73 | 73,665.57 | 3,242,699,646.30 |
利润: | |||
所得税费用 | 128,736,234.48 | -73,665.57 | 128,662,568.91 |
母公司财务报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
变更前 | 影响金额 | 变更后 | |
负债: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49,898,619.80 | -73,665.57 | 49,824,954.23 |
股东权益: | |||
未分配利润 | 3,326,768,686.26 | 73,665.57 | 3,326,842,351.83 |
利润: | |||
所得税费用 | 125,887,514.07 | -73,665.57 | 125,813,848.50 |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使得公司能够提供更加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