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50 证券简称:长源东谷 公告编号:2023-013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要求,对公司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当期及前
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1)关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单项交易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再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本集团对该类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允许,本集团决定于2022年1月1日提前执行上述规定。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解释第16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认真审核,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该变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