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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作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违规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违规占用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上虞京新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其他担保事项发生,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对象贷款金融机构担保类型总担保金额期末担保余额担保期限
上虞京新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最高额保证750075002022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审议程序合规,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除全资子公司以外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且兼顾了公司与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信息资料,经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全国性大型会计审计专业服务机构,综合实力较强,同意将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服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任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详细资料,经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将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批程序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此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基于独立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金融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八、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基于独立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公司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

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九、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财务总监事项,基于独立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陈美丽女士的履历及相关资料,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本次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陈美丽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十、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核了相关材料并在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

独立董事:张大亮、雷英、徐攀

2023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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