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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药业”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内部环境以及宏观环境、政策法规持续变化,可能导致原有控制活动不适用或出现偏差,对此公司将及时进行内部控制体系的补充和完善,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公司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障。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京新药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虞京新药业有限公司、上饶京新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

京新药业有限公司、上海京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巨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京新医药有限公司、山东京新药业有限公司、杭州京健雅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沙溪制药有限公司、浙江京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9.69%,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9.8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机构、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管理、采购业务、仓储物流、销售业务、生产质量、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筹资、EHS管理、研发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业务、仓储物流、销售业务、生产质量、资产管理、对外投资和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状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的改进及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及内部管理要求。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以合并报表数据为基准,确定公司合并报表错报(包括漏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

项目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错报<利润总额的3%利润总额的3%≤错报<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5%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错报<资产总额0.5%资产总额0.5%≤错报<资产总额1%错报≥资产总额1%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错报<营业收入总额0.5%营业收入总额0.5%≤错报<营业收入总额1%错报≥营业收入总额1%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未能有效发挥监督职能;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之外的其他三种意见审计报告;

重要缺陷: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编制不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披露要求,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要错报;公司以前年度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重要错报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标准主要依据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3‰
重要缺陷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1‰<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3‰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1‰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1)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3)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才大量流失;

(4)负面消息或报道频现,引起监管部门高度关注,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消除。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公司针对内部管理风险采取实质内控的管理模式,关注业务流程建设,有效防范风险,提高业务运作效率。通过公司自我评价及整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风险管理及内控体系基本健全,未发现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及发展有重大影响之缺陷及异常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核了相关材料并在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平安证券认为:京新药业2022年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现

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范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京新药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平安证券对京新药业《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翔坚 汪颖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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