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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现场检查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22日对华安证券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针对华安证券实际情况制订了2022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为顺利实施本次现场工作,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提前将现场检查事宜通知华安证券,并要求华安证券提前准备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2023年3月22日,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根据事先制订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通过认真审阅公司相关制度、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询问、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复核和查阅公司三会文件、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流水、与负责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交流等形式,对2022年度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对于公司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华安证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其他会议资料,同时,现场

检查人员关注了持续督导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履行职责情况,并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针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沟通。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安证券的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能够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三会的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保存完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华安证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持续督导期间内已披露的公告和相关资料,对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安证券的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公告及报备材料保存完整。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阅了公司及主要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相关账务情况,并实地查看了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财务和高管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安证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及银行对账单,抽查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内部审批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交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安证券能够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财务资料及有关文件,并与公司财务、高管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对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华安证券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和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查阅了公司部分重大业务合同,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最新情况,并与公司高管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稳步发展,整体经营情况良好。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不存在华安证券根据《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华安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能够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并安排人员与保荐机构对接沟通,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了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安证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和关联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

特此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董雪松 石芳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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