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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钼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充分的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资本市场的长期支

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投资者互动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对中小股东、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董事会办公室可以要求预约投资者提供调研内容提纲,预约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安排来访。对安排来访的调研机构及个人,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组织相关准备资料,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有关费用应自理,公司接待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为投资者来访、调研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

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加(如有);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事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和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重大事项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定期组织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鼓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至少记载以下投资者关系活动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具体内容;

(三)其他应记载的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责任第三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的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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