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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钼股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事项收集和内部报告制度,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

公司重大事项及进展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重大事项及进展的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隐瞒、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有关保密注意事项及相关处理程序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会议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监事会决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五)公司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

第八条 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三)提供财务帮助;

(四)提供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但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上述交易事项,金额达到或可能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九条 关联交易

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风险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

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变化;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十六)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业绩预测及其修正;

(十七)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八)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九)回购股份事项;

(二十)吸收合并事项;

(二十一)权益变动和收购事项;

(二十二)股权激励事项;

(二十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二十四)其他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

(二十五)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第十、十一条规定事项涉及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八条规定标准。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一)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或者公司及子公司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定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会议决议、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专项意见(如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对于应披露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机构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应指定联络人。参股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确认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前述

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各单位的报送工作。

第五章 罚则第十九条 报告人在发生本制度上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视情节对包括直接责任人在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调整岗位、降级使用、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追究其经济责任。监管机构另有处分的,不予免除公司给予的处分。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违规责任追究的调查、认定,并拟定处理意见,提交公司决定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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