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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钼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为公司提供服务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银行等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的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送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规定,积极主动做好所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备案,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档案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并负有将公司内幕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的义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陕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金钼股份证券代码:601958登记时间: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企内幕信息知情人与知悉内幕知悉内幕获取内幕信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登记人
名称/姓名(注2)业代码/身份证号公司关系(注3)信息时间信息地点息方式(注4)处阶段(注5)
1
2
3
4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是自然人的填写个人姓名;注3: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单位的,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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