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港集团”)持有的深圳市盐港港口运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由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进行评估,并出具“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6021号”《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深圳市盐港港口运营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在充分了解本次交易的前提下,分别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聘请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企华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并与其签署了相关聘用协议,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害关系,评
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2.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即2022年10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选取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和本次交易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本次评估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截至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项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且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结果与经深圳港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一致,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