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独立的态度,对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了公司长期发展和股东利益之间的平衡,符合公司稳健发展的战略,符合《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控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2022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及部分关联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管理情况符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交易条件不优于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允性、必要性、合理性的要求,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我们同意该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符合关联交易监管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上述内容已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经公司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本次续聘会计师的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本行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拟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监管部门关于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的相关条件,公司具备绿色金融债券的资格和要求。本次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公司加大对绿色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绿色产业创造融资条件,履行支持绿色发展的社会责任。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绿色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规范有效,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二)同意《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