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及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中伟股份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参股公司PT HengSheng New Energy Material Indonesia(以下简称“印尼恒生”)基于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为切实提高项目融资效率,由公司(或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下同)按持股比例提供额度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印尼恒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PT HengSheng New Energy Material Indonesia |
注册号 | 2810210020834 |
成立日期 | 2021年10月28日 |
注册资本 | 600亿印尼卢比 |
住所 | Jalan Poros Bantaeng Bulukumba, Kelurahan/Desa Papanloe,Kecamatan Pajukukang, Kabupaten Bantaeng, Provinsi Sulawesi Selatan, Indonesia |
股东结构 | 中伟香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5%、SHENGWEI NEW ENERGY PTE.LTD.,持股15%、PT HUADI INVESTMENT GROUP持股20%、海南瑞赛可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50% |
2、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印尼恒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28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69,925.68万元,净资产为37,477.46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231.71万元。
3、其他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与印尼恒生的其他股东均无关联关系。
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参股公司印尼恒生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期限、利率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由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额度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担保。
四、相关审议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参股公司印尼恒生基于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额度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担保。
2、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拟向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不超过1,000万美元,有利于支持参股公司的发展,同时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本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与会监事一致同意向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有利于项目融资的顺利推进。该事项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日常业务开展。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为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有效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4,163,718.4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91.97%,占总资产的
147.65%,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4,066,518.43万元,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97,200.00万元。
公司上述担保均为上市公司体系母子公司之间担保,不存在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担保,且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1、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董瑞超 贾光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