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及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中伟股份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保障参股公司PT.CNGR DING XING NEW ENERGY(以下简称“中伟鼎兴”)、PT Transcoal Minergy(以下简称“跨煤矿井TCM”)、PT HengSheng NewEnergy Material Indonesia(以下简称“印尼恒生”)的正常生产经营,加快推进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布局,保障参股公司冰镍等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各股东拟按出资比例向上述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公司(或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下同)按50%的持股比例向中伟鼎兴提供不超过5,000万美元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按股东借款实际汇出当日之CME TERM SOFR
(3个月)加250 BPS确定;公司按27%的持股比例向跨煤矿井TCM提供不超过3,500万美元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按股东借款实际汇出当日之1年期CME TERM SOFR基准利率确定;公司按15%的持股比例向印尼恒生提供不超过1,500万美元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10%(不分币种),上述额度在协议有效期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上述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Term SOFR是由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基准管理有限公司(CME Group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基于隔夜SOFR衍生品交易数据进行计算和管理,并于每个美国政府证券工作日公布的数据。2021年7月29日,美国替代基准利率委员会(ARRC)正式推荐使用Term SOFR作为LIBOR的替代利率之一。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以上三家被资助对象未提供担保,各股东对其均为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被资助对象履约能力良好。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印尼中伟鼎兴新能源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印尼中伟鼎兴新能源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PT CNGR Ding Xing New Energy |
注册号 | 1107220050316 |
成立日期 | 2022年7月11日 |
注册资本 | 12,272.313亿印尼卢比 |
住所 | Gedung IMIP, Jalan Batu Mulia 8, Meruya Utara, Kembangan, Jakarta Barat 11620 - Indonesia |
股东结构 | 中伟(香港)新材料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持股0.61%、香港中伟中矿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49.39%、RIGQUEZA INTERNATIONAL PTE.LTD.持股50% |
说明:香港中伟中矿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中伟(香港)新材料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印尼中伟鼎兴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11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43,635.47万元,净资产为41,257.95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26.57万元。
(3)其他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与中伟鼎兴的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
2、印尼恒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印尼恒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PT HengSheng New Energy Material Indonesia |
注册号 | 2810210020834 |
成立日期 | 2021年10月28日 |
注册资本 | 600亿印尼卢比 |
住所 | Jalan Poros Bantaeng Bulukumba, Kelurahan/Desa Papanloe,Kecamatan Pajukukang, Kabupaten Bantaeng, Provinsi Sulawesi Selatan, Indonesia |
股东结构 | 中伟香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5%、SHENGWEI NEW ENERGY PTE.LTD.持股15%、PT HUADI INVESTMENT GROUP持股20%、海南瑞赛可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50% |
(2)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印尼恒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28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69,925.68万元,净资产为37,477.46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231.71万元。
(3)其他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与印尼恒生的其他股东均无关联关系。
3、跨煤矿井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跨煤矿井有限责任公司 |
英文名称 | PT Transcoal Minergy |
注册号 | 9120205120482 |
成立日期 | 2019年1月8日 |
注册资本 | 60亿印尼卢比 |
住所 | WISMA GKBI LT.39 SUITE 3901, JL.JEND.SUDIRMAN NO.28, BENDUNGAN HILIR, JAKARTA PUSAT, Kel. Bendungan Hilir, Kec. Tanah Abang, Kota Adm. Jakarta Pusat, Prop. DKI Jakarta |
股东结构 | PT. Indosentosa Agro Makmur持股45%、Innovation West Mantewe PTE, LTD持股45%、Tang Yunus Tanaga持股10% |
说明:Innovation West Mantewe PTE, LTD为公司持股60%的控股子公司。
(2)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跨煤矿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17日,截至2022年12月31日,
总资产为37,371.00万元,净资产为14,232.25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3,440.78万元。
(3)其他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与跨煤矿井TCM的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按50%的持股比例向中伟鼎兴提供不超过5,000万美元借款,借款利率按股东借款实际汇出当日之CME TERM SOFR(3个月)加250 BPS确定;公司按27%的持股比例向跨煤矿井TCM提供不超过3,500万美元借款,借款利率按股东借款实际汇出当日之1年期CME TERM SOFR基准利率确定;公司按15%的持股比例向印尼恒生提供不超过1,500万美元借款,借款利率为10%(不分币种),上述三家参股公司的借款额度在协议有效期范围内均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借款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公司与上述三家参股公司尚未签订相关借款协议,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借款协议为准。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中伟鼎兴、跨煤矿井TCM、印尼恒生均为公司参股公司,属于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布局重要举措,为满足参股公司资金周转及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参股公司冰镍等项目建设按计划顺利推进,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向其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其业务发展。公司将在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加强对上述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实施有效的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且本次财务资助其他股东均按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资金使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的标准收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五、相关审议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为保障参股公司中伟鼎兴、跨煤矿井TCM、印尼恒生的正常生产经营,加快推进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布局,保障参股公司冰镍等项目建设按计划顺利推进,向上述三家参股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10,000万美元。
2、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拟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合计不超过10,000万美元,为其注入流动性,有利的支持参股公司的发展,同时参股公司其他股东亦按持股比例向其提供同等额度、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本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与会监事一致同意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参股公司的经营发展需求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支持其业务拓展,且对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亦按持股比例、同比例同条件提供借款,风险可控。该事项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日常业务开展。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六、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除本次财务资助外,公司无对外财务资助情形,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1、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均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董瑞超 贾光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