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2023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向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会前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核实。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的需要,依据公平、合理原则,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参股公司的经营发展需求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支持其业务拓展,且对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亦按持股比例、同比例同条件提供借款,风险可控。该事项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日常业务开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有利于项目融资的顺利推进。该事项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日常业务开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为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事项。
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 越
李 巍
刘芳洋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