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中环”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TCL中环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企业及下属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范围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从公司的各项业务规模和实际经营情况出发,以风险为导向,结合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数据,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新能源光伏材料板块、光伏电池组件板块和其他硅材料板块。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8.9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9.85%。
纳入本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自我评价范围的具体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业务外包、全面预算、合同管理、担保业务、募集资金、关联交易、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风险、采购风险、销售风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报告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当前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作为衡量指标,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 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 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 定量标准 |
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 错报>资产总额的0.5% | 资产总额的0.2%<错报≤资产总额的0.5% | 错报≤资产总额的0.2% |
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对利润表的影响 |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0.5% | 营业收入总额的0.2%<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0.5% |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0.2% |
说明:同时影响到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缺陷或缺陷组合,以其可能对利润表的影响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等级认定。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控制环境无效;
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认定为重大缺陷的情形包括: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发生责任事故;
②遭受严重行政监管处罚;媒体负面新闻频现,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③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认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的情形包括:除认定为重大缺陷的情形外,并按照缺陷影响程度分别认定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审阅了TCL中环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访谈公司管理层,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方式,对TCL中环的内部控制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TCL中环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会运作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TCL中环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李志文 曾文辉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