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涛涛车业”)于2023年3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752号文《关于同意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33.36万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1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3〕87号”《验资报告》。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2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0,933.36万元,公司总股本由8,200万股变更为10,933.36万股。
公司上市后,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以最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将《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其中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 |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33.36 |
【】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万股,于2023年3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933.36万元。 |
3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933.36万股,均为普通股。 |
4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中的一家或者多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5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6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 |
7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8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9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对其相应条款进行调整或补充后,并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三、其他说明
本次变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注册资本等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过程中,可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等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通过的为准。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