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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涛车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9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使用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议案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37,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有利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的金额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37,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使用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议案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娄 杭

梅亚宝

叶晓平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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