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下称“《解释第15号》”)。
财政部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下称“《疫情相关租金减让规定》”)。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下称“《解释第16号》”)。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下称“企业会计准则”)。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解释第15号》、《疫情相关租金减让规定》、《解释第16号》执行。其余未变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1.根据《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2.根据《疫情相关租金减让规定》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该规定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3.根据《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
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6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解释第15号》、《疫情相关租金减让规定》、《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