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川南航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同时拟向包括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的签署页)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