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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夷: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23-033债券代码:149777 债券简称:22 中武 01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立案受理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涉案本金总额265,367,37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5,369,594.05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对本案所涉项目已计提部分减值准备。公司依法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处于二审立案受理阶段,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武夷”或“上诉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起诉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或“被上诉人”)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23日收到合肥中院作

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皖01民初100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1日、2023年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3、2023-015)。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期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公司于3月27日缴纳上诉费用。

二、有关本案的上诉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上诉人: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曲解“责任平移”的含义,据此认为中国武夷主张东华科技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并作出驳回中国武夷诉讼请求的判决,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根据,因而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2.东华科技抗辩所指的“责任平移”是指“就土建工程内容,中国武夷与其共同向业主履行总包合同义务”,并非一审判决所指的“东华科技的付款以收到业主款项为前提”,且东华科技的这一主张同样没有事实依据。在此情形下,一审判决以“责任平移”为由认定中国武夷主张东华科技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明显错误。

3.一审判决以工程未竣工、合同未解除及款项未经业主批准为由,认定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没有事实根据,依法不能成立。

4.中国武夷向东华科技主张赔偿停工所受损失,合同根据具体明确,一审判决错误适用合同条款,无视本案事实不予支持赔偿请求,明显错误。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中国武夷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包含本次公司与东华科技的纠纷)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及仲裁共有29起,主要涉及商品房买卖及租赁纠纷、劳动争议等,涉案总金额为4,839.42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0.94%,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除了以前年度已

计提的部分减值准备,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3.上诉费缴纳凭证。

特此公告。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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