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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9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号文》”)、《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认真审核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3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3月28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同时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3月28日,向符合条件的59名激励对象授予608.71万股限制性股票。(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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