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形。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海英 刘春玉 王月永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