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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发集团: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9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历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说明

(一)调整事由

2021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22年1月20日披露了《2021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438,956,600股为基数,按照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5 元(含税)进行派发,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时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 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自2022年1月26日(除权(息)日)起调整为P=P0-V=6.98-0.15=6.83元。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6.98元/股调整为6.83元/股。

二、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说明

(一)调整事由

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第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前三季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3年1月14日披露了《2022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3,324,108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为基数,按照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5 元(含税)进行派发,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时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自2023年1月20日(除权(息)日)起调整为P=P

-V=6.83-0.15=6.68元。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6.83元/股调整为

6.68元/股。

三、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经核查,由于公司实施了2022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6.83元/股调整为6.68元/股。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实施了2022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6.83元/股调整为6.68元/股。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宜。

六、律师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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