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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发集团:关于注销“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9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4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9月6日,公司披露了《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9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6.00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78.00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注销原因、数量

根据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鉴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降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78.00万份。公司后续将按照规定办理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54名调整为441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161.00万份调整为4,083.00万份。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和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经核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事项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将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降职的13名激励对象合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78.0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六、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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