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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3-28

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82号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公告》及《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63号回复的公告》显示,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恒投资”)与共青城汇富欣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汇富”)及王可欣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其中博恒投资、共青城汇富、王可欣分别持有公司10.82%、5%、0.02%的股份。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博恒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5.84%的股份,已超过公司第一大股东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所持公司14.25%的股份。因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为博恒投资提名,故共青城汇富、博恒投资和王可欣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

同时,一致行动协议显示,协议各方如出现协商后未能形成

统一表决意见的情况,仍应采取一致行动,以共青城汇富的意见为准。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

1.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关控制权认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博恒投资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汉富控股、董事会提名、重大决策机制、管理层任命等情况,说明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可能发生变更并说明具体依据。

2.详细说明在博恒投资与王可欣2023年2月24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后的短期内即签署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及主要考虑,两个一致行动协议是否构成一揽子安排,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及相关处理安排,相关方是否还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协议或者其他潜在安排。

3.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共青城汇富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主要股东或权益持有人、股权或权益的间接控制人及各层之间的产权关系结构图,直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并披露是否存在影响交易对方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如协议控制架构,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如存在,披露具体情况;详细说明共青城汇富是否与博恒投资、王可欣存在关联关系、其他约定或者特定利益安排。同时说明在2023年2月24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以持有公司股份多的一方意见为准行使表决权,博恒投资持股比例高于共青城汇富,且公司董事成员主要为博恒

投资提名的情况下,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协议各方未能形成统一表决意见时以共青城汇富的意见为准的原因及主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相关安排,本次一致行动安排的主要决策主体为博恒投资,还是共青城汇富;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实际支配主体是博恒投资,还是共青城汇富,以及对你公司控制权的具体影响。

4.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4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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