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鉴证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 B座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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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鉴证报告
二、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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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3)第410005号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石化学”)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聚石化学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