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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凯新材:关于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特制定本存款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存款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金融部、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董事办等部门负责人。

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司财务金融部,在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公司财务金融部为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的常设机构,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公司财务金融部作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应密切关注航天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

(二)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航天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航天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四)定期测试航天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评估航天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向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 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报告。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相关资料,评估航天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财务金融部、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董事办等相关部门联合每半年出具一份风险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第四条 公司与航天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应急预案启动

第五条 当航天财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航天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航天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航天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航天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航天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航天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六)航天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七)航天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航天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九)航天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航天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相关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信息,并形成书面文件上报财务金融部负责人。

第七条 财务金融部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后,应组织人员敦促航天财务公司提

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理方案。风险处理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八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要求航天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但不限于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收回拆放同业的资金、寻求机会对未到期的贷款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并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九条 航天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财务金融部应当加强对航天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航天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航天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条 财务金融部联合航天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预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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