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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凯新材: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核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专项核查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专项核查报告
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及说明1-3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核查报告

致同专字(2023)第110A004165号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凯新材”)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及说明》(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的有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乐凯新材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乐凯新材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合理确信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在核查工作中,我们结合乐凯新材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核查,我们认为,乐凯新材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

本核查报告仅供乐凯新材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及说明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3)第110A00486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说明如下:

一、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2022年度2021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1.35498.7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15.81-1,347.15

二、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2022年度扣除情况2021年度扣除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16,979.8215,309.43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265.95144.77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1.57%0.95%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265.95注1144.77注1
2. 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
项 目2022年度扣除情况2021年度扣除情况
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3.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265.95144.77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 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3.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 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16,713.8715,164.66

注1:系公司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租赁收入、销售材料与测试服务等收入。

三、本说明的批准

本说明业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3月27日批准。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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