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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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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和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需求,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 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机制,并得以有效执行,基本达到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拟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2023年度年报审计工作的需求。

2、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是基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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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当前实际和未来发展的需要,理由合理、充分,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

3、本次公司拟聘任审计机构,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推荐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情况、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运作模式、内控机制等进行了必要的询问、了解和调查后,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度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事项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事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关于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情况、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运作模式、内控机制等进行了必要的询问、了解和调查后,我们认为:

1、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公司(包括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适度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净资产收益率。

2、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已制订证券投资业务的管控机制,我们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业务的风控机制,进一步保障用于证券投资业务的自有资金的安全、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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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度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开展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自有资金的安全,严格把控投资风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

六、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综合授信的申请主要是为满足集团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

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

七、关于2023年度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情况、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运作模式、内控机制等进行了必要的询问、了解和调查后,我们认为:

1.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并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进行的,其中,开展商品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降低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外币汇率大幅波动将可能对公司经营和业绩带来的风险,同时适度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投资收益,丰富自有资金的投资方式。

2. 公司已根据有关监管法规,拟订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控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和强化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控管理。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公司已累积一定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经验,相关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已充分说明了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相关风险。

3.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等法规、监管指引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审慎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把控风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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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事项,并建议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2022年度,公司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制度,落实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相关业务的风险。

2、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资金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物(如有)反担保情况(如有)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物(如有)反担保情况(如有)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东方精工(荷兰)2020年12月30日不超过2,460万欧元2021年02月04日18,260.33连带责任保证;质押保证金--自担保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4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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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荷兰)2020年06月05日不超过3500万欧元2020年06月30日24,866.72连带责任担保、质押保证金自担保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0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不超过3500万欧元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24,866.72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物(如有)反担保情况(如有)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QCorr2020年05月15日300万欧元2020年04月30日909.79连带责任担保自担保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C1)0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C2)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C3)300万欧元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C4)909.79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C1)0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C2)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C3)不超过3,800 万 欧元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C4)25,776.51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6.34%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E)909.79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0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90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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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到期担保合同,报告期内已发生担保责任或有证据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说明(如有)不适用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不适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的担保余额为0;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人民币25,776.51万元,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35%。

2022年度发生的对外担保业务,公司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具备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能有效控制对外担保相关风险,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的形式,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未发现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克天 刘达 涂海川2023年3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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