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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荣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在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方面运作规范,杜绝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的发生,未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

二、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提出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短期经营发展实际,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规定,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在对子公司的管理、资本性支出等重大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2年度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事项。

六、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参照行业和当地的薪酬水平并结合董事、高管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原薪酬标准。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经营规模、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与公司整体薪酬管理制度保持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能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使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八、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发展战略及财务预算,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目的是满足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生产经营发展及投资项目进展的资金需要,保障公司稳健运营。公司本次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并不等于公司实际贷款额度及担保金额,我们认为,本次申请综合授信的主体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公司能够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本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

九、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2023年度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是根据日常经营及发展规划的需要而安排,本次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授信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的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择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十一、关于变更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查阅了提名程序、个人资料及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认为:本次变更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相福亮先生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条件。同意聘任相福亮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十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查阅了提名程序、个人资料及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认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邱焕文先生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条件。同意聘任邱焕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十三、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查了立信的资质和历年工作情况,认为:立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继续聘请该机构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学斌 郑馥丽 黄洪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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