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奋达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奋达科技股票代码:002681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住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唐路1号港湾1号科创园24栋C区1层248室通讯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洲山路6号格力捌号格力集团4楼格力金投

一致行动人:珠海格金六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612办公通讯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洲山路6号格力捌号格力集团4楼格力金投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受让,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3年3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 持股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6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7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8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公司、上市公司、奋达科技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格力金投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格金六号珠海格金六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格力金投控制的合伙企业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协议受让奋达科技股票的权益变动行为
转让方肖奋
《股份转让协议》《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奋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报告书、本报告、本报告书《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5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KEK32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300,000万元经营期限:2017年5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陈恩注册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唐路1号港湾1号科创园24栋C区1层248室通讯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洲山路6号格力捌号格力集团4楼东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东情况

序号名称出资金额(万元)持股比例(%)
1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1,300,000100.00

3、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职务长期居住地境外居留权

陈恩

陈恩中国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珠海

杨涛

杨涛中国总经理、董事珠海

李文涛

李文涛中国副总经理、董事珠海

姚飞

姚飞中国董事珠海

姓名

姓名性别国籍职务长期居住地境外居留权

胡明

胡明中国董事珠海

欧阳利民

欧阳利民中国监事珠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珠海格金六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日期:2021年5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6FJT77U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150,000万元经营期限:2021年5月20日至2031年5月19日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格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612办公通讯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洲山路6号格力捌号格力集团4楼格力金投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合伙人情况

序号名称出资金额(万元)持股比例(%)
1珠海兴格资本投资有限公司100,00066.67
2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9,90033.27
3珠海格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0.07

3、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格金六号系合伙企业,不存在董事,格金六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格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格金六号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合伙企业,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格金六号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4,747,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904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制关系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及以上的情况如下:

序号上市公司简称证券代码主营业务持股比例 (直接及间接)
1欧比特300053宇航电子、卫星大数据、人工智能、地理信息与智能测绘、智能安防与交通五大业务板块的相关业务15.20%
2长园集团600525智能工厂装备和智能电网设备14.43%
3阳普医疗300030以标本采集系统为基础,依托智能采血管理系统,阳普还开展了基于AI,医疗大数据的智慧实验室产品布局,通过人工智能的检验系统(AM-LIS)等方式连接到医院的信息化中心,打造智慧实验室管理的完整解决方案10.84%

序号

序号上市公司简称证券代码主营业务持股比例 (直接及间接)
4新亚制程002388电子制程方案服务,电子制程产品服务及产业配套服务7.88%
5开拓药业-B09939.HK临床阶段新药开发商,专注于自主研发潜在同类首创及同类最佳癌症药物及其他AR相关疾病药物。5.56%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前景,充分认可公司的投资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增加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一致行动人格金六号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4,747,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043%。2023年3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肖奋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肖奋先生持有的91,233,381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奋达科技91,233,381股股份,通过格金六号间接持有奋达科技34,747,100股股份,直接或间接持有奋达科技合计125,980,48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6.9043%,将成为持有奋达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相关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3年3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肖奋先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受让肖奋先生持有的奋达科技91,233,381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奋达科技股本总额的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如下:

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通过格金六号间接持股直接持股通过格金六号间接持股直接持股
股份数量(股)占比(%)股份数量(股)占比(%)股份数量(股)占比(%)股份数量(股)占比(%)
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4,747,1001.9043--34,747,1001.904391,233,3815.00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甲方(受让方):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肖奋

协议签订时间:2023年3月26日

2、协议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交易概述

1.1本次股份转让

1.1.1甲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乙方持有的奋达科技91,233,381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奋达科技总股本的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1.1.2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内,奋达科技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事项所产生的红股均属于标的股份。

1.1.3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1.2股份转让价款

1.2.1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每股人民币4.38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99,602,208.78元(大写金额:叁亿玖仟玖佰陆拾万贰仟贰佰零捌元柒角捌分)(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1.2.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一期转让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20%,即人民币79,920,441.76元(大写金额:柒仟玖佰玖拾贰万零肆佰肆拾壹元柒角陆分)。第一期转让款应首先指定用于标的股份转让所需全部税费的缴纳,乙方应于该款项支付至其于本协议3.5条指定的银行账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全部税费缴纳事宜。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二期转让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80%,即人民币319,681,767.02元(大写金额:叁亿壹仟玖佰陆拾捌万壹仟柒佰陆拾柒元零贰分)。

第二条 先决条件

2.1甲方按本协议第三条向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均应当以满足下述一般先决条件为前提。

2.1.1在本协议及其相关的文件、附件中,乙方所做的陈述和保证在所有方面均真实、准确和有效,不存在不实或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2.1.2在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前,目标公司运行稳定,不存在违反第4.2条事项。

2.2除应满足上述第2.1条约定的一般先决条件外,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转让款还应满足如下前提条件:

2.2.1受让方应于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并向受让方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2.2.2乙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了其在本次交易下应缴纳的全部税款,并且将相关税款的完税证明以及相关税务申报文件提供给甲方且取得甲方的认可,但乙方已经针对本条款的前提/要求取得甲方的豁免的除外。

第三条 标的股份的交割

3.1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乙方向甲方转让的标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的日期。

3.2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标的股份持有状况,并将査询结果交付甲方。

3.3标的股份查询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款至乙方于本协议3.5条指定的银行账户(合计人民币79,920,441.76元(大写:柒仟玖佰玖拾贰万零肆佰肆拾壹元柒角陆分))。乙方应在收到第一期转让款后且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全部先决条件持续满足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3.4自第2.2条先决条件满足(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至甲方名下,甲方已经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且第2.1条一般先决条件持续满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第二期转让款支付至乙方在本协议第3.5条所指定的银行账户。自第二期转让款支付完成之日起,甲方在本次交易的全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履行完毕。

第四条 过渡期

4.1 自本协议有效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甲方取得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

4.2 过渡期内,乙方应保证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

4.2.1在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按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实践一致的方式经营业务;

4.2.2保证现有业务组织、主营业务的完整;

4.2.3维持所有经营资质及许可的合法有效,维持重大资产(包括任何自有或经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和设备处于正常运营和良好保养状态,维持核心团队的稳定;

4.2.4未发生或可能发生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本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负债、业务已造成或合理预见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4.2.5未发生重大违法、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要求、股票成交量及市值、财务状况恶化等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存在退市风险、其他风险或应被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措施的情形;

4.2.6不存在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应当解散或终止经营的事项,亦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

4.2.7不会因本次交易前已发生的事项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

4.2.8不存在可能导致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事项,应确保目标公司控制权稳定。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 本协议的双方均向对方保证:

5.1.1本协议双方均具有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均拥有合法订立和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权利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5.1.2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将不会违反:(a)其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其他组织性文件;(b)适用于其的任何判决、裁决、裁定、命令、决定或其须遵从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c)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安排;

5.1.3除本协议约定事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均不再需要获得其他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主体(包括债权人)的任何同意、批准、授权或其他命令,亦无需其他政府部门或其他主体采取任何行动或向任何政府部门或其它主体备案或发出通知;

5.1.4双方均有义务促使本次交易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完成。若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本次交易需要完成任何政府审批、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双方均有义务相互配合以尽快完成该等手续。

5.2乙方就其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5.2.1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目标公司、乙方向甲方披露的内容在所有方面均真实、准确和有效,不存在不实或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5.2.2乙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系合法持有,不存在受托代第三方持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或合理预见的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流通股,不存在因流通股数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协议转让或无法完成转让全部标的股份的情况;

5.2.3乙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表决权委托安排,不存在任何有效的控制协议或类似安排;

5.2.4乙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上不存在质押、担保等任何权利负担,不存在其他任何使乙方有义务出售标的股份或出售目标公司任何其他权益的协议或承诺;

5.2.5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基于本次交易所产生的全部税赋/税款;

5.2.6乙方、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前已发生的事项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立案调查。

5.3甲方就其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5.3.1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视为违约。

6.2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作出的任何承诺及保证被证实为存有重大虚假或误导,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陈述与保证,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叁佰万元),且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应因任何原因受到限制。若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经另一方合理催告后五

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逾期履行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三为标准向守约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除前述违约金外,违约方还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产生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和相关债务追索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

6.3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未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主动申报并足额缴纳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第6.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因乙方未足额纳税而受到相关税务监管机关的追缴、追征或其他行政处罚,甲方因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应视为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乙方均应向甲方进行足额及时赔偿;在甲方向乙方主张相关索赔时,如乙方逾期支付相关赔偿款,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履行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三为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

6.4非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下的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超过30个自然日仍未能过户至甲方名下,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赔偿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合理费用;为免疑义,本条款下的约定不能免除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而应向甲方所承担的相关违约责任。

6.5本协议或其部分条款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被终止、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双方在本协议或相应条款下的义务即行解除,但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相关方在此前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他

9.1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甲方公章,并经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9.2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在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付款之前,若交易所就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易反馈了相关修改及/或补充意见,则双方应在收到交易所相关意见后积极配合修改及/或补充相关条款或资料,若交易所的回复意见触及本次股份转让交易的实质性条款且经双方友好协商仍无法达成修改方案的,则本次股份转让终止,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

四、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转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的情形、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协议双方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亦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权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格金六号持有的上市公司34,747,100股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诉讼等权利限制情况。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已经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除此之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交易人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买入数量(股)交易价格(元/股)
格金六号2022年12月29日大宗交易25,548,300.003.53
格金六号2022年12月30日大宗交易9,198,800.003.5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1、置备地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联系电话:0755-27353923

3、联系人:周桂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恩

签署日期:2023年3月27日

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深圳
股票简称奋达科技股票代码00268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唐路1号港湾1号科创园24栋C区1层248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通过一致行动人珠海格金六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股份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34,747,100股 持股比例:1.904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91,233,381股 变动比例:5% 变动后持股数量:125,980,481 变动后持股比例:6.9043%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3年3月26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尚无明确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在二级市场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份行为)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不适用)(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说明:格力金投已取得格力集团对本次协议转让的批准)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恩

签署日期:2023年 3 月 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