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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象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3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企业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同时需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协助其开展相关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五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且专业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本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资产完整与安全。

第十条 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个措施,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汇报董事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公司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被审公司(部门)不得拒绝。被审公司(部门)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审计部应该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二十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公司(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八)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 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二十一条 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内控审计,主要是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 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管理审计,主要指以公司的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通过对公司各管理部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状况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该在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审计方案:根据被审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三十一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公司(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公司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公司(部门)意见,被审公司(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被审公司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审计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裁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和个人,审计部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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