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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华东重机股票代码:002685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翁耀根、孟正华、翁杰和一致行动人翁霖、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及通讯地址: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股权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 7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9

一、权益变动目的 ...... 9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减持计划 ...... 9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10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 1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 10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 10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15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 15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程序 ...... 15

七、其他说明 ...... 1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8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9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20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2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翁耀根、孟正华、翁杰和一致行动人翁霖、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
华东重机、上市公司、公司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华重集团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振杰投资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翁耀根

姓名翁耀根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221958********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南张社区****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高浪东路508号华发传感大厦B座24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孟正华

姓名孟正华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221958********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南张社区****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高浪东路508号华发传感大厦B座24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三)翁杰

姓名翁杰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831984********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南张社区****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高浪东路508号华发传感大厦B座24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四)翁霖

姓名翁霖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831990********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南张社区****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高浪东路508号华发传感大厦B座24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五)华重集团

公司名称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科教创业园9号楼604-1
法定代表人翁耀根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9年6月14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1999年6月14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250116700N
经营范围采矿、采石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制造;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不含期货、证券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翁耀根持股87.00%,孟正华持股13.00%

(六)振杰投资

公司名称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软件研发大厦)1706室
法定代表人孟正华
注册资本500万元
成立日期2007年11月16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2007年11月16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68996098L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下列经营范围限分公司经营:正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翁杰持股95.00%,华重集团持股3.00%,孟正华持股2.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华重集团、振杰投资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包括翁耀根、孟正华、翁杰,其基本信息及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1、基本信息

姓名曾用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翁耀根3202221958********中国江苏省无锡市
孟正华3202221958********中国江苏省无锡市
翁杰3202831984********中国江苏省无锡市

2、任职情况

姓名单位名称担任职务任职单位与上市 公司的关系
翁耀根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股东
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股东
无锡华发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无锡华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无锡华东锌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其他企业
无锡华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全资子公司
南通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全资子公司
南通华重港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全资二级子公司
孟正华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监事股东
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股东
无锡华发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姓名单位名称担任职务任职单位与上市 公司的关系
其他企业
无锡华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无锡华东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无锡华东杰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无锡华东华强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企业
无锡华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无锡华泰节能照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监事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其他企业
翁杰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华东重机(新加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全资子公司
无锡华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无锡华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全资子公司
南通华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全资子公司
南通华重港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全资二级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翁耀根、孟正华、翁杰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中翁耀根、孟正华系夫妻关系,翁杰系翁耀根、孟正华之子。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为翁霖、华重集团、振杰投资,其中,翁霖系翁耀根、孟正华之女。

翁耀根、孟正华、翁杰任职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000.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以及对公司发展的战略规划考虑,拟引入具备一定资金实力,且拥有一定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资源的股东,引导并助力上市公司进一步战略转型。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3年3月26日与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华东重机41,1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8%。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减持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意向,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1年7月15日,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000.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

2023年3月26日,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周文元与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翁耀根及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华东重机股份41,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8%。

上述大宗交易减持及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下降超过5%。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华重集团48,035,3334.77%48,035,3334.77%
翁耀根80,266,6677.97%61,166,6676.07%
振杰投资42,000,0004.17%00.00
翁霖14,047,6191.39%14,047,6191.39%
合计184,349,61918.29%123,249,61912.23%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翁耀根(甲方1)、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甲方2)、周文元(甲方3)于2023年3月26日与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受让方)签署了《股份

转让协议》,甲方1、甲方2、甲方3合称“甲方”或“出让方”,甲方、乙方合称“双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 交易方案

2.1关于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85,644,41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50%),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2 关于表决权放弃

双方同意,甲方3将剩余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33,633,257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26%)未转让股份,自愿且在《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限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具体事项将在《表决权放弃协议》中阐明。

第三条 标的股份

3.1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85,644,419股上市公司股份,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如下:

序号出让方姓名/名称转让股份数量(股)转让股份比例
1翁耀根19,100,0001.90%
2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22,000,0002.18%
3周文元44,544,4194.42%
合计85,644,4198.50%

3.2 各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包含根据适用中国法律规定及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标的股份对应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第四条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4.1 股份转让价款

(1)本次转让价格的确定系依据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开市场收盘价作为定价基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流通股协议转让的规范指引的要求,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经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4.20】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59,706,559.80】元。股份转让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出让方中各方的转让价款情况如下:

序号出让方姓名/名称转让股份数量(股)转让价款(元)
1翁耀根19,100,00080,220,000.00
2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22,000,00092,400,000.00
3周文元44,544,419187,086,559.80
合计85,644,419359,706,559.80

4.2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即【35,970,655.98】元),其中:甲方1【8,022,000.00】元,甲方2【9,240,000.00】元,甲方3【18,708,655.98】元。

(2)各方一致同意,在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143,882,623.92】元),其中:甲方1【32,088,000.00】元,甲方2【36,960,000.00】元,甲方3【74,834,623.92】元。

①已经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书》;

②甲方已经准备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办理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

③甲方已就其拟转让股份办理完毕解押(如需)。

(3)各方一致同意,在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179,853,279.90】元),其中:甲方1【40,110,000.00】元,甲方2【46,200,000.00】元,甲方3【93,543,279.90】元。

第五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本次转让价款。

(2)甲方应当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3)甲方2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

(4)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申请转让标的股份并协助受让方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就本次股份转让及相关文件的签署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需)、外部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有)。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3)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本次转让价款。

(4)乙方应当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前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向上市公司出具有关避免和解除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函(如需)。

第六条 交割条件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在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方可实施交割,具体如下:

6.1 各方已履行并通过其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若需)。

6.2 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完成对转让双方提交的材料完备性审核,并出具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予以确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本协议约定的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条件成就时,如乙方因其自身原因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应以迟延支付金额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7.2 如甲方因其自身原因未按照协议履行股份交付相关流程和义务的,甲方应以相应股份转让价款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7.3若在标的股份全部达到可交易过户状态后,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未及时 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过错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按日万分 之三的标准向无过错的相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7.4对于本协议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各方同意无论何种情况下,甲方中的甲方1、甲方2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但与甲方3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即甲方3单独承担其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8.1 本协议经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法人单位)后成立,于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表决权放弃协议》业已签署后生效。

8.2 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当日予以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由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不能实施本协议。

(3)在2023年【6】月【30】日前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未获得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准通过。

本协议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将已收取的款项返还给乙方(如有),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不予返还的,需按需返还金额的万分之三/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于2023年3月26日与周文元(甲方)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定义

1、甲方全部股份: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持有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股份178,177,676.00股。

2、标的股份:指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的甲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44,544,419.00股。

3、弃权股份:弃权股份限于甲方所持除标的股份外的上市公司股份133,633,257.00股。

二、弃权范围

1、甲方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在本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限内放弃弃权股份的以下权利(另有约定的除外):

(1)召集、召开、参加股东大会,及与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提名、推荐或变更、罢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

(3)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并签署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2、甲方弃权股份的分红权及其他未约定放弃的权利仍由甲方正常行使。

3、甲方应于弃权期限起始日前,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附件《表决权放弃承诺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披露本协议内容。

三、弃权期限

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交割日起至下列日期中的孰早之日止:

(1)2025年12月31日。

(2)乙方书面豁免之日。

(3)甲方将弃权股份部分或全部出售,该种情况下,剩余未出售部分仍需遵守本协议之约定。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中表决权放弃的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协议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3、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4、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除本次签署的协议外,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未签署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交易对方就股份锁定等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协议转让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

七、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也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翁耀根先生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翁杰先生在上市公司担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翁耀根先生及翁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翁耀根先生及翁杰先生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

翁耀根孟正华翁 杰翁 霖

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翁耀根

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孟正华

签署日期:2023年3月26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翁耀根、孟正华、翁杰、翁霖身份证(复印件);

二、华重集团、振杰投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华重集团、振杰投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四、《股权转让协议》;

五、《表决权放弃协议》;

六、其他相关文件。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华东重机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翁耀根孟正华翁 杰翁 霖

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翁耀根

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孟正华

签署日期:2023年3 月2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
股票简称华东重机股票代码00268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翁耀根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南张社区****
孟正华
翁杰
翁霖
华重集团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科教创业园9号楼604-1
振杰投资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软件研发大厦)1706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大宗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84,349,619股 持股比例:18.2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23,249,619股 变动比例:减少6.06%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1、2021年7月15日,大宗交易减持; 2、2023年3月26日,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翁耀根孟正华翁 杰翁 霖

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翁耀根

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孟正华

签署日期:2023年3 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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