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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临2023-00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以电子邮件结合电话提示的方式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及议案等资料。2023年3月27日,本次会议在山西省太原市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27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电话会议方式召开。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焦杨先生主持,12名监事全部出席(其中,现场出席的有焦杨监事会主席、刘文康职工监事、司海红职工监事;视频参会的有武爱东监事、刘奇旺监事、王国峰监事、崔秋生监事、胡朝晖职工监事、张红兵职工监事;电话参会的有郭志宏监事;因工作原因,李国林监事书面委托焦杨监事会主席、白景波监事书面委托司海红职工监事代为参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修改新旧对照表》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修改新旧对照表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28日

附件: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修改新旧对照表

序号旧制度条款新制度条款修订说明
1第一条 宗 旨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宗 旨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表述
2第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第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51条“证券公司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证券公司应当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会年会作出专项说明。”第52条“证券公司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了解情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一)承担公司文化建设管理的监督责任,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文化建设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一)承担公司文化建设管理的监督责任,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文化建设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诚信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检查报告、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 、合规情况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作出专项说明。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客户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监事明知或应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52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专项议案。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监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0条“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第十八条“机构承担诚信文化建设、诚信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诚信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机构的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决定诚信从业管理目标,对诚信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诚信从业管理目标,对诚信运营承担责任。各级负责人应加强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人员的诚信从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的公司其他人员说明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的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管理责任。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诚信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3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其他通讯方式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49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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