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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光生物”)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2022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股东大会审批的标准领取工作津贴,其他董事、监事、高管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运营职务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或监事津贴),决策程序合规有效。公司与参股公司河北晨华发生的关联交易为58.25万元、与关联企业河北福缘食品发生的关联交易为72.01万元、与关联企业新疆晨番发生的关联交易为4,259.15万元,均不超过经审批的关联交易额度。

二、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未发生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的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的事项。

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公司决定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融资互相担保不超过25亿元,截至报告期末已签订担保协议的金额为14.39亿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图木舒克晨光公司、西域晨光公司日常运输业务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上述对子公司担保事项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行业特点、公司经营情况及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或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将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放、使用募集资金,真实、准确、及时的履行了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存放、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 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且执行有效,报告期内,未发生因内控失控而使公司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须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改进内部控制流程,以保证内部控制体系的良好运行。

六、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及专项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2023年度的具体审计范围和要求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相关费

用。

七、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管候选人具备履行高管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八、 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基数的独立意见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其领取的薪酬为本人担任公司具体运营职务对应的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或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执行的为公司统一薪酬制度,绩效考核薪酬是根据公司发展阶段、本人的具体分工综合确定。高管薪酬基数的构成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快速发展阶段及业务导向的激励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九、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业务开展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的不超过15亿元自有资金,阶段性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或对本金有担保措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亿元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额度循环使用。

十、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发生额低于预计金额,主要系交易双方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的调整。2023年度公司拟与河北福缘开展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240万元,与新疆晨番开展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8,000万元,是公司根据业务进行的预计,交易价格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参考市场行情协商确定。未来拟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公司制式产品购销协议或合同,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到公司独立性,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开展。

十一、 关于与参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河北晨华开展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1,000万元,交易价格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参考市场行情协商确定,未来拟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公司制式产品购销协议或合同,风险可控。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交易金额占公司整体收入比例低于0.2%,不会影响到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开展。

十二、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河北晨华日常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促进其业务发展,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延长向河北晨华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其他条件不变。本次延长财务资助期限不存在新增财务资助,河北晨华的另一名股东向其提供的财务资助亦按相同条件进行延期。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上述向河北晨华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事项。

十三、 关于2022年度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套期保值业务以合理规避原材料、产品价格波动风险,降低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为目的,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存在投机和套利交易,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张林、周放生、王淑红

2023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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