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和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前述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署页)独立董事:
申小平: 朱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