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宇通客车: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修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2022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6号,并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解释第16号。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主要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