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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2023-2025年)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原则

1.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2.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环境、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充足率、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和现金流量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二者之间的关系,制定股东回报

规划。公司也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股东回报计划(2023-2025年)

2023-2025年度,在确保公司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将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方式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方式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方式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理。

四、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三)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未按本规划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具体原因、留存收益的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股东回报将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具体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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