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关于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相关股权事项可能涉及关联交易事宜,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原从事工程机械制造业务的参股及控股子公司相关股权,具体包括持有的控股子公司鞍山鞍重矿山机械有限公司100%股权、辽宁鞍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参股子公司湖北东明石化有限公司49%股权、江苏众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事项符合公司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考虑,有助于公司夯实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布局,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具备相关业务资格,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评估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股权可能涉及关联交易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使用。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漆韦华李佳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