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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重股份: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及参股公司相关股权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及参股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立场判断,为满足公司战略转型需要,聚焦并加快推进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发展步伐,确保完成公司经营战略目标,公司拟转让原从事工程机械制造业务的参股及控股子公司相关股权,具体包括持有的控股子公司鞍山鞍重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鞍重”)100%股权、辽宁鞍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鞍重”)100%股权、参股子公司湖北东明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东明”)49%股权、江苏众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众为”)49%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旨在加快公司盘活存量资产,回笼资金,以整合企业资源,不断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对鞍山鞍重、辽宁鞍重、湖北东明、江苏众为股权转让事项表示一致同意,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漆韦华李佳

2023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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