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提高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权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
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 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七)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规则》和上交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 督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上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九)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十)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公司的现任监事;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公司章程》或上交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上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
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
严重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上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交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上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
后续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交所认可的资格培
训。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由上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董事会秘书出现违规行为的,应按上交所要求参加相关专业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