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战
略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由公司管理层组织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子
公司配合提供基础性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
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以电话、传真、邮件、电子邮
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随时召开,委员可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并书面表达其对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既可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取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
方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