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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振华: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水平,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工作等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成员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董事长并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则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和ESG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方面的价值理念、行为准则等,监督公司在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对公司有关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工作的相关事项,向董事会进行汇报或提供决策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

(四)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五)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

第十一条 针对 ESG 管理事宜,ESG 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信息收集、资料整理、建议方案及 ESG 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委员会根据 ESG 工作组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并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 ESG 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和ESG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但本工作细则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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