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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联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

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联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宿迁联盛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4,19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85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53,841.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662.7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298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投资规模投入募集资金数额建设周期
1年产12000吨光稳定剂、5000吨阻聚剂及15000吨癸二酸二甲酯系列新材料项目100,000.0046,662.7136个月
合计100,000.0046,662.71-

三、 本次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中“年产12000吨光稳定剂、5000吨阻聚剂及15000吨癸二酸二甲酯系列新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宿迁盛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瑞新材”)。本次增资前,盛瑞新材注册资本为50,00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25,249.00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对盛瑞新材进行增资21,911.71万元,同时对盛瑞新材前期尚未实缴注册资本24,751.00万元进行实缴;本次增资的21,911.71万元中20,000.0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1,911.71万元用于增加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完成后,盛瑞新材注册资本将由50,000.00万元增加至70,000.00万元,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四、 本次募集资金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宿迁盛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XD84J2U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30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
注册地址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扬子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项瞻波
经营范围聚合物添加剂、精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其中间体(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高分子材料、橡塑材料及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五、 本次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的目的和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盛瑞新材进行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用于实施盛瑞新材“年产12000吨光稳定剂、5000吨阻聚剂及15000吨癸二酸二甲酯系列新材料项目”。本次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生产能力,扩大公司竞争优势,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本次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

六、 本次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盛瑞新材已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本次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款项将存放于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次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八、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宿迁联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宿迁联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贾瑞兴官 航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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